Tuesday, June 17, 2008

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~ 有限責任合夥


時機成熟.明年推出有限責任合夥漸成形。

大馬公司委員會預計,可在明年推介有限責任合夥的經營型態。(吉隆坡17日訊)大馬公司委員會(SSM)預計,可在明年正式推介名為“有限責任合夥”(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)的全新營業型態。


大馬公司委員會企業發展和政策總監阿茲拉英博漢指出,我國目前共有3種營業型態,分別為公司(companies)、獨資經營(sole proprietorship)及合夥(partnership)。


“不過,現有營業型態歷史悠久,像成立公司的概念早在1898年推介,獨資經營與合夥概念則在1939年開始,所以,現在是推介全新營業型態的時候了。”


他接受《中國報》專訪時透露,有限責任合夥結合了現有營業型態優勢,除了具備傳統合夥模式的特點,還包含了公司的有限責任優勢。


他解釋說,申請成立公司成功后,公司將成為和股東分開的法律個體,並背負法律責任,讓股東免于特定責任;相對的,獨資經營和合夥模式並沒有分開的法律個體特性,業者和夥伴都直接背負所有法律責任。


“因此,一旦傳統合夥模式納入有限責任特點,便成為全新的有限責任合夥營業型態,個別夥伴可避開特定合夥責任中的個人責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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